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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首次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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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2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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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朱光泽) 近日,郫县法院安德法庭来到友爱镇清河村村委会,就村民冯某与其二儿子杨某之间的赡养纠纷一案进行现场公开审理。最后,法庭当场确认纠纷当事人曾经所签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矛盾双方应按当初协议履行。据郫县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负责人表示,这是当地法院首次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合法有效性的确认,对今后深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2001年,郫县友爱镇清河村村民杨某等四兄弟经当地法院判决支付母亲冯某赡养费用若干。2009年,冯某以生活水平提高为由,请求郫县友爱司法所就增加赡养费一事进行调解。同年3月17日,经友爱司法所调解,杨某四兄弟与母亲冯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履行协议时,杨家四兄弟中仅有老二称自己家庭困难,只能给付部分赡养费。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二儿子依然表示无法按协议履行。去年年底,友爱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冯某,可以向法院诉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随后,冯某向当地法院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请求。

  今年3月22日,庭审现场,当地100余村民旁听了此案。经过调查、辩论等程序,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由法庭、镇调委、村调委一起对当事双方进行再次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法庭当场判决:杨某四兄弟最初与生母冯某所签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杨家二儿子应按照协议书履行赡养义务。

  郫县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负责人表示,该案系郫县首例由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决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此案的审理,体现了基层司法组织在“大调解”工作中的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法律确认,法院不再对具体案情进行审理,只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节约了司法成本,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增强了人民调解在基层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都有极大的鼓舞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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