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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培林交通事故案件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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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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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覃培林(曾用名覃瑶),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户籍地:石泉县中坝乡长兴村一组,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二里桥,身份证号码:612423198102194212。

  委托代理人张成刚,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何远斌,男,1969年11月10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驾驶员,住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171号,身份证号码:612422196911100014。

  特别授权代理人阮班富,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城关镇光明巷11号。

  被告安康市安运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汉阴宏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机构代码证:74861621-9。

  住所地:汉阴县城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经纬,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阮班富,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城关镇光明巷11号,该公司车队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构代码证:22298569-3。

  住所地: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86号。

  法定代表人:余晓斌,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阮铁军,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城关镇后街,保险公司职工。

  原告覃培林与被告何远斌、客运公司、第三人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顺根独任审理,原告覃培林及代理人张成刚到庭,被告何远斌、客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阮班富到庭,第三人保险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阮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0日9时46分,被告何远斌驾驶被告客运公司的陕G05517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汉阴县城经石泉往汉阴漩涡方向行驶,原告覃培林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石泉熨斗方向向县城方向行驶,在石藕路(石泉喜河镇东沟村风沟口)发生碰撞,造成覃培林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案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发(2009)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远斌、覃培林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覃培林受伤后在石泉县医院住院59天,出院后覃培林经安康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覃培林花费医疗费9031.40元(其中二被告垫付医疗费858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元、误工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25716元、抢救交通费500元(二被告垫付)、做鉴定交通费81元、鉴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营养费500元、覃培林的车辆维修费1315元,何远斌的车辆维修费1850元,合计47123.40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覃培林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903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两项超出保险额221.40元,保险公司只限10000元内赔偿,超出部分不负责赔偿)、误工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25716元、抢救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覃培林的车辆维修费1315元,合计44031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与覃培林自愿达成协议:赔偿原告覃培林29400元。

  二、何远斌的车辆维修费1850元,由覃培林赔偿。对覃培林的损失超出保险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221.40元、鉴定交通费81元、鉴定费45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1252.40元,二被告按照50%承担即626.20元。第二条内容抵充后,覃培林还应返还二被告1223.60元。加上应退回二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587.40元、抢救交通费500元,覃培林共应退回二被告费用合计10311元。庭审中二被告与覃培林自愿达成协议:覃培林实际退回二被告9400元。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覃培林承担300元,被告何远斌、客运公司连带承担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顺根

  二OO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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