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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君诉方正符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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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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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丽君,女,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

被告方正符,男,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丽君诉被告方正符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3日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邓丽君与被告方正符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邓丽君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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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静

二0 0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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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相关判例:人民法院 方正 桂东县 民事 湖南省 离婚 调解书 邓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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