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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离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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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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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蹊跷的离婚调解书(图)

  (2005-07-2407:10:35)

  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张卫华特约记者凌云通讯员袁怀容程平报道:6月中旬,阳新县法院对一起离婚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当事人李倩与陈明因感情不合离婚。这本应是一件十分平常的离婚案,可当事人双方都感到非常疑惑:这份判决书,为什么迟来了7年多?

  离婚判决书迟到7年多

  去年下半年,李倩意外发现丈夫陈明有“外遇”,便找丈夫理论,但没想到的是,丈夫陈明镇静自若,拿出了一张阳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上写明,两人早在1998年2月就离了婚。面对盖有县法院大红印章的调解书,李倩惊讶不已!

  李倩不敢相信这是事实。她告诉记者,他俩是1986年认识后自由恋爱结婚的,1987年至1992年先后生育了儿子和女儿。既然1998年就离婚了,可1998年和2002年两人还共同购买了商品房和一块地基!

  当年,两人的确曾要求离婚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李倩想起了一件往事。1997年11月中旬,她与丈夫陈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一怒之下去了三溪镇法庭,请求离婚。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同在三溪镇的婆婆马上得到了消息,并快速赶到了法庭,将夫妻两人痛骂了一顿。经婆婆这么一骂,小两口顿时“消了气”。回到家后,夫妻俩又“和好如初了”。

  按照李倩的说法,当时只是一时冲动去了法庭要求离婚,后来因婆婆介入,双方回家冷静了一段时间后,此事便再也没有提起过。

  “这绝对不是我的签名”

  在丈夫拿出离婚调解书后,李倩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她来到三溪法庭查档,根据[1998]阳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显示,1998年2月25日,经阳新县法院调解,她与丈夫陈明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档案中还保存着1997年双方当事人签名的材料和笔录。

  让李倩搞不明白的是,1998年6月27日的法庭离婚调解书送达回证中竟有她的签名,而这一切她均不知情。李倩指着签名说:“这绝对不是我的签名。”

  李倩的说法,引起了法院重视,法院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后,于今年6月中旬重新进行了判决,判李倩与陈明因感情破裂离婚。

  男方同样满腹怨言

  此案的另一个当事人陈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满腹怨言。

  据陈明介绍,1997年他与李倩发生矛盾后,当时两人便去了三溪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像李倩所说的那样,其母闻讯赶去将他们骂了回来,双方是做完了材料后才回家的。回家后没几天,法院传票通知他去三溪镇法庭,他当时与李倩一起去了,法庭让双方都做了材料后回家。因为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没有像普通程序开庭那般复杂。

  在1998年3月,他收到了三溪镇法庭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由法院调解双方离婚。陈明还向记者介绍了一个细节:接到调解书后,他便将李倩送回了娘家,后迫于李家父母的压力,他无奈之下又将李倩带回,并在一起生活。

  陈明称,由于当时考虑到小孩年龄尚小,而自己又无处可去,两人共同生活一直持续到2001年。2001年底,他离开单位外出打工,直到2004年才回来。

  在回来的时候,他谈了一个女朋友(现在的妻子),遭到李倩的干涉,从而引出了后来的事情。

  陈明认为,他本在1998年便与李倩离了婚,李倩无权干涉其再婚。他承认1998年在三溪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那是因为替小孩考虑。”

  当记者问陈明,是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他没有肯定的答案。

  男方匆匆与人结婚

  2004年打工回家后,陈明便张罗着与新女友结婚。但在11月8日,他突然收到阳新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次日他赶到了法院。法院一位副院长询问他,1998年离婚调解书送达回证上“李倩”的名字是不是他代签的。在遭到否认回答后,这位副院长明确表示,[1998]阳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因未送达至被告李倩,所以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即两人还未离婚。

  今年5月19日,陈明担心夜长梦多,于是拿着[1998]阳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去王英镇民政所办理了与新女友的“结婚”手续。当事双方认为,程序有问题

  今年6月15日,阳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称1998年阳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至今并未生效,经重新审理,判决陈明和李倩离婚。

  李倩认为,在法院未判决前,陈明已与他人结婚,犯了重婚罪。今年6月底,李倩委托律师,向黄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阳新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将一起只需6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拖了7年半。

  陈明也认为,法院过了7年多后才告知1998年的离婚调解无效,责任也在法院。究竟是谁签的字?

  记者在阳新法院[1998]阳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上看到,自1995年12月后,由于原告陈明、被告李倩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在该调解书中写着,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当时审判员是三溪法庭的吴风雷,时间是1998年2月25日。

  按陈明提供给记者的资料,在1997年11月18日,他便向三溪法庭递交了起诉书请求离婚。当年11月27日,阳新法院分别向陈明和李倩送达了相关通知书,1998年1月15日三溪法庭审判长吴风雷、书记员夏青松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当日进行了调解。在审理和调解笔录中,均有陈明和李倩的签名。

  值得注意的是,在送达回证上,所有的字样均出自同一个笔迹。

  今年6月19日的民事判决书中称,此案于199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调解书未送达被告李倩,致使1998年那份调解书至今未生效。

  法院承认:当事人并未签字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阳新法院那位副院长。这位副院长称,去年10月,李倩写了一封投诉信给法院,他看到后立即引起高度重视,要求调出1998年陈明和李倩的案卷阅览,并派人进行了重新调查。[page]

  调查得知,1997年底,陈明与李倩确实闹过离婚,但经法院和其亲人劝说,夫妻俩当时和好如初了。随后不久,陈明再次到三溪法庭起诉离婚,法庭工作人员立案后进行了调解,遂有了那份[1998]阳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按当时的规定,该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具法律效力(现在的新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庭签名后即生效)。办案人员夏某在送达给李倩调解书时,当时李倩在其单位做饭,听说送离婚调解书,李倩称她已与丈夫再次和好了,并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

  从法院的解释中可以获知,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李倩的签字是有人代笔。

  今年5月,阳新县法院获悉陈明在办理结婚证,遂向阳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送达了一份材料,称陈明与李倩目前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处不得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陈明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法院目前尚不清楚”。

  记者了解到,阳新法院一审判决了陈明与李倩离婚,但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均向黄石市中院提起了上诉。近日,黄石中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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