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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赋予女性当事人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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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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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本报记者就澳大利亚的家庭暴力情况和女性调解员在家庭纠纷调解中的作用,采访了来中国参加会议的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国际项目部项目经理娜塔莎·席尔瓦和昆士兰州科技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雷切尔·菲尔德。其中澳大利亚对治理家庭暴力的一些观念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澳大利亚家庭暴力涵盖面广

  娜塔莎·席尔瓦说,澳大利亚所有州的家庭暴力法均规定:骚扰(包括性骚扰)、人身伤害、故意损毁受害人财物、威胁损毁受害人财物及恐吓均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据娜塔莎·席尔瓦介绍,澳大利亚的许多家庭暴力法均规定:经济虐待也属于家庭暴力。从广义上讲,强迫一方交出对资产或收入的掌控权、未经许可就对一方财产自作主张、阻止一方以正常家庭开销为目的使用共有财产及拒绝为一方及其子女提供维持生计的财政支持均构成家庭暴力。

  有些州规定,使儿童暴露于家庭暴力之下,以此来威胁另一方的做法本身就构成危及儿童的家庭暴力犯罪。有些州规定,“尾随”也属于家庭暴力。

  不少家庭暴力法都明确规定:情感或精神虐待也属于家庭暴力,包括精神折磨、恐吓及骚扰另一方的行为。

  2009年4月,澳大利亚提出了一份名为《是时候行动了的背景资料》的报告,报告围绕着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及其性别偏向性而展开,报告指出三分之一(33%)的澳大利亚女性在15岁后遭受过不同程度的身体虐待,与十年前相比,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人数上升。

  受澳大利亚多数州的家庭暴力法保护的家庭关系类型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夫妻关系,还包括伴侣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未婚同居关系与同性伴侣关系,其他关系如养子(女)、父母、妯娌、连襟、兄弟姐妹等亲属同样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多数州的家庭暴力法对“家庭”关系的界定并非只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关系。

  调解的积极作用

  美国的一项研究证实,相比出庭,女性在调解中表现得更为积极。研究称“经历过离婚调停并处于协议保护中的女性称调停可使她们说出自己的心声,表达自己的观点及达成的协议条款中可见自己与对方平等的影子。”

  雷切尔·菲尔德表示,对女性而言,调解是一个积极的过程。调解在潜移默化中赋予了女性权利,因为它的主要目标便是赋予当事人权利以实现自决。自决的原则意味着调解员不能左右当事人的决定,而是协助她(他)们解决纠纷。调解员通过下列做法为当事双方自决提供支持:支持双方踊跃直接地参与交流与协商;推动双方做出决定并监督双方的共同决策;促进双方自己拟定和解的各种方式;支持双方自己决定是否能达成协议及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的内容。

  调解中自决的原则赋予了女性权利,她们因而在协商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同时她们的独立决定权与能力也到了认可。调解程序证明了女性拥有知识与能力就纠纷达成解决办法,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及维护自身的利益。调解也给了女性一个替自己呐喊的机会并给予了她们发言权,这使她们认识到以人为本的重要性。在调解中获得了权利的女性可以决定自己的命运,同时也让她们感到了公平、尊严及调解的有效性。

  调解对女性而言也是一个积极的纠纷解决过程。在调解中,当事双方权利得到了平衡,所以可以进行公平地协商。鉴于此,调解可谓抛弃了致使男性在协商中更具优势的两性权利失衡的概念。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事人的自决是相对的,也就是说,自决需要双方的沟通与合作。在充斥着竞争与对抗的法庭,个人影响力得不到重视,而调解却鼓励当事双方就纠纷达成一个顾及彼此利益的解决办法。

  调解中女性的自决权还具有一个尤为重要的意义,即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考虑到了彼此的特有情况。协商中当事双方可充分发挥想象力,用任何可行的方法解决纠纷。这些量身制定的措施比法院判决灵活得多,也更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至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调解是女性实现社会地位变革的一种手段,因为她们可以挑战以男性为中心的法律形式及法律体系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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