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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前妻状告前夫 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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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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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前夫舒某偿还前妻杨某借款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杨某系秀山县中和镇人,与舒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00年12月2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直到8月才正式分开。从2004年起,舒某开始停职留薪从事勤工俭学,做过烤烟生意,开过火锅店,先后在杨某处借用现金和杨某为其垫付各种费用共计35000元。后舒某于7月6日写了借条一张,并定于2008年底还款。过了还款期限,舒某仍未还款,于是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舒某还款35000元。舒某则辩称并没有借杨某的钱,离婚之后双方仍生活在一起,舒某希望复婚,在杨某的要求下才写的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舒某离婚后仍然生活在一起,属于一种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双方因各种经济往来和费用的支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认。舒某辩称不存在借款事实,但无任何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于是判决舒某偿还杨某借款人民币35000元。

舒某对该判决不服,向市四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在二审中提供了借条形成时的目击证人的调查笔录,证实7月舒某与杨某闹矛盾,杨某说舒某要给其5万元才同意办理复婚手续。舒某没有钱,杨某要求舒某出具一个借条。

二审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法官到实地与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认为杨某主张以前曾向舒某提供了借款及垫付了款项,事后才补充的书面借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主张。通过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舒某偿还杨某借款2万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来源: 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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