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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无据惹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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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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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因买卖货物未出具往来收据酿成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最终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1月枣阳市昌盛棉业纺织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民程纺织品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棉纱协议,约定由民程公司购买昌盛公司10s棉纱,每吨单价13200元,4月底降为每吨13000元。采取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由昌盛公司送货到民程公司并支付运费。协议履行后,昌盛公司认为民程公司未付清货款,由于双方没有往来对账收据,昌盛公司以其制作的“对帐录音”光盘一张为证,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程公司偿还货款8万余元。民程公司辩称货款全部结清,并且昌盛公司所送棉纱质量差,给其造成很大损失。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定截止2月22日民程公司欠货款216800元,此后又收到棉纱,至同年5月15日,计款300200元,总计517000元。民程公司共支付货款533103元,付款金额已超过了货款总额。因昌盛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帐录音”属实,不能凭此证明被告尚欠货款8万余元,遂依法判决驳回昌盛公司的诉讼请求。昌盛公司不服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11月2日,随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遂裁定发回重审。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依然认定昌盛公司证据不足,民程公司付款金额已超过了货款总额,再次判决驳回昌盛公司的诉讼请求。昌盛公司仍然不服再次上诉至随州中院。

随州中院受理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昌盛公司诉称民程公司欠货款确实证据不足,原因是双方之间没有出具明确的往来收据,昌盛公司既无法证明其送货的具体数额,也不能举证其收到的货款数额,合议庭难以支持昌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合议庭一致同意通过调解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且双方也都愿意了结此纠纷。

合议庭法官经过询问双方意见,昌盛公司始终坚持要4万元,并表示如果达不到要求,即使官司打到最高院也要打;而民程公司也始终坚持只能付2万元,双方互不让步。在此前提下,合议庭法官分开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向昌盛公司解释其证据不足的原因,另一方面劝解民程公司再退一步,毕竟双方的纠纷不大,并且经商最要重的是要讲信誉,矛盾不能一直发展下去。经过十多次的调解,双方均表示可以让步,抓住这个机会,合议庭法官迅速提出了3万元的调解方案,最终获得了双方的认可,一起有可能引起申诉上访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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