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加班费误算起纠纷 立案庭调解息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07 04:13
人浏览
某电器工厂是一家家电行业的大型企业。由于经营有道,再加上国家经济政策的适当倾斜,工厂效益一日好过一日。不久前工厂因扩大生产进行了迁址,同时工人的福利待遇也渐渐好起来。可是今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却收到该工厂四十余名工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要求工厂补偿加班工资。工厂效益好了,工人工资涨了,可是劳资反而有矛盾了,为什么呢?

南山法院叶美魁法官收到案件后,觉得事情有些蹊跷,便与工作小组的同事们多次亲赴工厂了解情况。原来,2009年7月,该工厂迁址后,工厂的生产规模、工作环境以及福利待遇都得到了较大的改观。迁址第一个月的工资发给员工后,比原来的工资多出不少,惊喜之余又有一点疑问:为什么同样的工作品种,同样的工作时效,同样的绩效制度,前后待遇却相差这么多?一部分老员工思前想后,认定厂方克扣加班费,于是这些员工派代表与厂房交涉,厂方拒不承认克扣加班费,声称此番涨工资只是为了改善待遇。

双方争执不下,40余名老员工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支付自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加班工资48万、25%经济补偿金12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厂方出具了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表,证明自己没有克扣员工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工厂提供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表均无老员工签名,不具法律效力,厂方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责任,故裁决厂房支付40名老员工加班工资48万及25%经济补偿金12万。工厂认为自己已依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考勤记录,向员工足额发放了加班费在内的全部劳动报酬,认为40余名老员工们是在虚构事实索要额外的非法利益,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工厂无须支付老员工40人自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工加班工资48万、25%经济补偿金12万。

叶美魁法官在审查完案件证据后,感觉这一系列案件与其他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所不同,发现系列案中有20多名员工还在工厂工作,几个月的诉讼对于员工和工厂都是负累;而且在员工们的工资条中有加班费的项目,员工在对加班费问题的理解上存在误区。叶法官觉得这起案件已不仅仅是纯粹的劳动争议,还关系到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

接下来的两周内,叶法官带领立案调解小组,三次赴工厂调解。叶法官先是开导老员工,向他们分析利害关系:“工厂正处在快速的发展期,效益好了,你们的福利待遇也自然会相应地改善。比如这次薪资的提升就是很好的开始。”接着就工资条给他们算加班费:“工厂的薪酬由三部分组成:底薪、岗位费、考勤费。你们的底薪是1000元,加上岗位费600元、考勤费200元,基本工资总计1800元。而工资条上显示的实发工资是2100元左右,这多出来的几百元该如何解释呢?”情绪激动的老员工们霎那间沉默了,过了好一会儿后心悦诚服地说:“是加班费!”

厂方见老员工们被劝服了,也就既往不咎,当场与仍在工厂工作的28位老员工达成和解协议:28位老员工放弃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诉求,厂方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至此,一起因现有工资改善而引发过往加班费争议的案件,在叶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 广东省深圳南山频道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