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调解结案,遂了俺百姓的心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07 11:12
人浏览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25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调解一起案情复杂的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当山东禹城市十里望乡田庄村委会主任李光友代表55户村民收到法院转交来的7万元赔偿款中第一期款2万元时,感慨地说:“多亏法院调解结案,才使官司尽快地定纷止争,遂了俺百姓的心愿。”

2002年3月,田庄村委会与在某农科院禹城科技推广站工作的魏某等人一起来到山东省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由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支付了现金1.26万元,购买玉米原种1150公斤。当天,魏某与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当年4月11日,魏某又与田庄村委会签订了《玉米良种购销合同书》,约定魏某“负责提供原种、技术指导,并保证种子的纯度和质量,发芽率在78%以上。”同年6月10日、11日,村委会组织发动55户村民领取了玉米原种并播种282亩。谁知十天后发现,田地里大面积不见出苗,挖出播进土里的种子一看,全都霉烂变质。后虽经补种,终因晚播种达20余天,误了农时。经实地勘察测算,282亩玉米可得利益损失达14万多元。村民播种剩余的玉米种封存后,送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结论为:“发芽率16%,样品质量不合格。”

2003年4月13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邑公司赔偿田庄村委会购种款、可得利益损失共计27.16万元,魏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平邑公司和魏某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8月30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2004年6月9日,禹城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再次一审判决平邑公司赔偿田庄村委会购种款、可得利益损失等共计16.37万元,魏某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第二次的一审判决,魏某和平邑公司仍不服,再次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一、二审审理中,三方各持己见,分歧较大,田庄村民与魏某和平邑公司之间的情绪非常对立。由于三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案件历经时间较长,种子封样已经严重虫蚀、难以再作为证据,且农田早已时过境迁、村民的实际损失难以测算,德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案件事实尚不够清楚,理应再次发回重审。然而,凭借多年的二审办案经验,承办案件的法官们清醒地认识到:该案件已经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过一次了,再次发回重审并无助于案件尽快地终结,只能给三方当事人增添更多的诉累!

鉴于此,德州中院民事审判一庭承办此案的法官杨敏、高咏梅、单仕东等人,在受理案件后的数月时间内,频频奔波于三方之间,耐心细致地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田庄村委会与魏某、平邑县种子公司三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平邑县种子公司赔偿田庄村委会各项费用及损失7万元整;二、以后如发生有关此次种子纠纷的问题,由田庄村委会向村民负责。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