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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法调结首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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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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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调解解决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此案是该院调解第一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2000年5月23日,中铁公司与中技总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委托合同书》,约定中铁公司委托中技总公司,代为从德国引进使用于广州地铁三元里至越秀公园区间隧道项目所需盾构掘进机和相关服务。2000年7至9月,中铁公司分两次电汇中技总公司人民币8231万元,中技总公司将其中的7793万余元按当时外汇牌价兑换成4706万德国马克。2000年9月至2001年12月,中技总公司相继支付德商设备款、配件款、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共计2041万德国马克,并在支付上述款项后退还中铁公司部分款项。后中铁公司因要求中技总公司退余款未果诉至我院,请求判令中技总公司退款共计572 039.3元、给付利息925 779.64元、给付拖延支付利息212 630.38元。

中技总公司认为中铁公司是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的方式付款,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对利息并无约定,且按照商业惯例也不存在给付利息问题,故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依原告申请,该院两次去相关银行调查,查明: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在该院的主持调解下,中技总公司与中铁公司自愿达成协议:中技总公司向中铁公司退还人民币共计518 150.88元,并给付原告中技公司利息款45万元。目前,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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