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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 社会矛盾“减压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07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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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范围


传统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


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


社会热点、难点纠纷


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


编者按


调解一词,含“协调”与“解决”之意,调解制度 “源于中国古代民间 ‘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因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成为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百姓有纠纷找调解的传统与习俗已经形成”。及至今日,人民调解制度成为法治社会的“减压阀”和“第一道防线”。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不仅仅是公平、公正以及透明的法制制度所能完全给予的,构建一个蕴含温情、充满理解以及怀揣一份平和安宁心态的生存环境,还需更多外力的帮助和沟通——充满东方特色,力争成为解决各种复杂、可缓解社会冲突的“缓冲垫”的人民调解制度正是这种尝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8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这部将在2011年1月1日施行、将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的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


本版曾经多次关注过人民调解制度,今天将为大家解读《人民调解法》。


当事人有权拒绝或要求终止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法律还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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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法律明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时代呼唤“老娘舅”


上海有个柏万青,年初她退休后担任上海市静安区老年协会秘书长、静安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又在花甲之年的2008年,因为一档专门为百姓调解家庭矛盾的上海东方卫视娱乐频道《新老娘舅》,她成为家喻户晓的“平民明星”,红透了上海的半边天。


柏万青爱管事。退休后在担任静安区首席人民调解员时,成立了“柏万青志愿者工作室”。柏万青敢管事。“敢说、敢怒、敢骂”是她的调解风格,她对那些对待父母不敬不孝的人常常用词犀利,甚至斥责这种行为“连畜生都不如!”柏万青会管事。有对再婚夫妻,女的说男的小气,男的怪女的现实,两个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找到柏万青来调解,她说你们两个都太自私,女的找对象心态是“福利型”,男的是“保姆型”,不是以情感为主线。既然是再婚夫妻,两个人更应该珍惜,互相信任。他们都点头认可,两个人吵吵闹闹地来,高高兴兴地回。如今,柏万青已是万人追捧的“老娘舅”,调解纠纷一言九鼎。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谐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琐碎的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疏解,最终会酿成更大的矛盾和冲突。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并不是任何家庭矛盾、邻里纠纷都适宜于上法庭“公断公了”的,民间调解力量有时比法律更为有效。诚然,现在我国各个街道(乡镇)可能都有司法综合服务窗口,区县法院也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老百姓可以到这些地方解决矛盾。但由于这些部门或因当事人年轻缺乏经验,或因惯于就事论事,让人听了不入耳,更因缺乏足够的热情,难以“深入人心”。柏万青走红,既显露出社会调解机制在这方面的缺失,也说明了无疑需要更多的“柏万青”。[page]


“老娘舅”来得及时,办事公允,处置得力,是家庭幸福、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的推进器。因此,时代呼唤更多的“老娘舅”。


崔鹤同


人民调解为和谐社会“润滑”


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当调解以全面、稳定的法律面貌出现在各种矛盾纠纷中,很多偏执思维和僵化局面就可能得到有效化解。少一些剑拔弩张的诉讼、对抗,将各种不良情绪、积蓄的矛盾有效化解,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在精神的舒畅都是一个积极的推动。


其实,群众各种大大小小的矛盾,除了极个别矛盾无法调和、有着尖锐性、冲突性和社会危害性外,绝大多数矛盾都应该归属于有可调解空间的小事情。只是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想化解矛盾,调和冲突,却没有找到可以依赖的公共平台而已。而一旦得到专业调解,群众希望“找个台阶下”的和解愿望就可能得以实现,干戈化玉帛,创造出和谐圆满的局面。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有了《人民调解法》的支持,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更应该放大人民调解在执法过程中的润滑剂功效,毕竟任何执法的目的,绝对不仅仅是为了执法,而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冲突,为和谐发展扫清障碍。换言之,惩罚、处罚以及刑罚,只不过是为了加强和敦促执法效果,创造更深层和积极主动的和谐稳定效应。如果我们在注重处罚的同时,也能强调协调和沟通,就可以创造出非凡的和谐效应。降低了执法成本,减少了执法程序,避免了各种冲突,这不正是社会期待的吗?


刘克梅


原平千名“和事老”化解万家烦心事


邻里纠纷,婆媳不和,两口子吵架……这些在许多人眼中婆婆妈妈的事儿,如今在原平市,都被一个个爱管闲事的“和事老”管起来,他们凭着那一张张 “婆婆嘴”,一颗颗“豆腐心”,让矛盾双方由“出手”变“握手”,由“怒目”变“和谐”。


针对基层调解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近三年来,原平市着手创建“依靠民间力量,解决民间矛盾”的思路,全力实施“民间安定工程”,并按照村庄人口1%的比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全市521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与完善了民间矛盾调解队伍。截至日前,这支队伍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500多起,协助办结信访案件200多件,阻止非正常上访近百次。


“和事老”调解机制具有比较明显的“草根性”与“民间性”,调解方式更加灵活,更加贴近群众。“和事老”人员主要有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与老模范组成,这些老人有文化、有修养、有威信、懂政策、懂伦理、懂法律,而且在老百姓中说话公道,主持正义,很会做老百姓的思想工作,深受老百姓的爱戴与敬佩。“和事老”调处纠纷从不拘泥于程序、形式、时间与地点,矛盾一经发现,主动介入,成为预防矛盾、调处纠纷、沟通信息的一支“草根力量”,对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稳定和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和事老”以“劝和”为目的,繁琐的调解工作不但需要人们有耐心,还需要一定的劝说技巧与法律知识。为此,原平市还以乡镇与街道为单位,对“和事老”队伍进行培训,并建立了一定的拉家常式走访考核制度,力争把矛盾化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炕头”与“地头”。


张改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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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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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具有七大亮点: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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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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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超过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已成为中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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