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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权交易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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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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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产权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1号)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产[1999)165号),全面修订了《上海产权交易所章程》和《上海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经出席1999年7月16日会员大会的58家会员一致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产权交易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产交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事业法人。
  产交所是本市依法公开进行产权交易规范运作,并且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出具交易凭证及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产交所交易实行会员制,在产交所内的产权交易委托产交所的会员代理进行。


第三条 产交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产交所在业务上接受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产交所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注册名称、资本与地点

第五条 产交所法定名称:上海产权交易所
  产交所英文名称: Shanghai Assets And EquityExchange


第六条 产交所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产交所注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12楼。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产交所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以及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符合交易条件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对申请成为会员或者要求退会的单位进行审批;
  (四)组织会员单位产权经纪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制订和健全会员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的自律性管理;
  (六)处理当事人向产交所提出的调解产权交易纠纷的申请事宜;
  (七)负责召开会员大会;
  (八)履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

第八条 产交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合法场所和规范运作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产交所主要办理下列业务:
  (一)非公司制出资人的整体产权或者部分产权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产)权转让;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转让;
  (四)经济、法律、企划、咨询等其他配套服务;
  (五)代办招商、租赁.托管经营等业务;
  (六)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交易业务。



第五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

第九条 产交所的会员分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需成为执业会员的,应当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机构资格;经市产管办予以经纪资质认可;并向产交所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需成为非执业会员的,可以直接向产交所申请。[page]


第十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应当向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产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产交所与会员相关事项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利用产交所的产权交易信息资源;
  (四)有权进场从事产权交易的信息传播和代理业务,经批准可从事自营业务;
  (五)有权利用产交所交易网络的软、硬件设施;
  (六)有权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七)有权按照规定退会并且转让会员席位;
  (八)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二)遵守产交所章程和产交所制定的其他有关产权交易方面的规定;
  (三)派遣合格的产权经纪从业人员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并对自己的经纪行为承担责任;
  (四)及时向产交所反映、反馈产权交易信息.动向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情况、问题,并对提供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产权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按照规定缴纳席位费、年费和保证金等有关费用;
  (七)接受产交所的管理和监督;
  (八)其他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可以获取和查阅产交所提供的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资料并进行信息传播,但不能从事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遵守产交所章程,并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需退会的,应当向产交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通过转让交易席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由产交所全体执业会员组成,行使会员权力的机构。
  会员大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者修改产交所章程;
  (二)审议产交所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须由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由产交所总裁召集,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



第六章 总裁

第十八条 产交所实行总裁负责制。
  产交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为产交所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九条 总裁的职责如下:
  (一)全面主持产交所内的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三)拟订产交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决定产交所内部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并且聘免部门负责人;
  (五)决定副总裁以下人员的分配方案;
  (六)按照市人事局聘用合同制的要求聘用产交所员工;
  (七)代表产交所对外处理重要事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章 交易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是在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青巨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拥有出让产权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page]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产权应当在产交所进行转让: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或者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产)权;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四)其他经批准允许转让的产权。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产交所按照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洽谈查询、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在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项目,其成交价格实行市场竞价。


第二十四条 在产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拍卖、招标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经市产管办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各方应当签订产交所统一制作的产权交易合同,并由产交所审核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六条 在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原始记录、文件、凭证等交易资料,按照《上海产权交易所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产交所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
  禁止会员在产交所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
  禁止会员在产权交易中的欺诈与恶意串通行为;禁止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第八章 财务和会计

第二十八条 产交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产交所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产交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三十条 产交所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的报送。



第九章 结算和产权转移

第三十一条 产交所对产权交易实行结算中心制度。
  在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除经产交所批准可直接进行结算外,都应当通过上海产权交易结算中心进行结算,以保障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结算交割后,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到国资.税务、外资、工商、银行、房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接受产权交易委托代理的执业会员,可以为产权交易双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时,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产交所或者市产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交所在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调解处理意见。



第十一章 解散

第三十四条 产交所遇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情况变化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遇有不可抗力,致使产交所无法正常运转;
  (三)其他原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产交所。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产交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市产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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