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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的经济学意义与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0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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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的经济学意义:

  经济学是成本收益进行权衡比较的学说,它是一种效益主义,从结果上影响行为人的价值判断取向,是促使行为人选择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效益的行为方式,可以通过每个具体行为的效益实现社会总体的效益。在各类纠纷的解决中,调解往往更符合经济学上的效益主义。调解在效益上的贡献,可以从实体意义的效益和程序意义的效益予以说明。

  实体意义上的效益主要从处理结果来看。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案件的诉讼成本等于或大于诉讼标的,那就是不效益的(当然,对于一些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小额公益诉讼不在此列,因为它在诉讼外还能实现潜在的效益),而通过调解使不理智的当事人停止这种诉讼则是效益的。我审理过这样一件房屋相邻权纠纷上诉案件:

  【案例】401室近阳台处的屋顶及墙面因浸水粉层脱落,疑是501室漏水所致。因501室的阳台安装了移动窗,地漏被地板盖住,经表面检查无果,维修陷入僵局。401室和物业责怪501室装修不当,501室责怪物业的落水管老化,最终401室将501室告上法庭。一审时因责任无法确定,401室请求做鉴定。鉴定结论是物业负主要责任,501室负次要责任,鉴定费4 000元。经专业人士介绍,401室修复房屋毁损处所需要的材料费和人工费不超过50元。

  案件到了我手上,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已经不是谁来修房子,而是鉴定费由谁承担。我感觉一审的处理是不效益的,因为鉴定费用远远超过了修复房屋所需的材料费和人工费总额。尽管一审中鉴定申请是原告提出的,但法官应该对当事人加以释明,告知风险,加强调解,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二审中,我能做的就是尽量避免诉讼成本不当地进一步扩大。我紧紧抓住鉴定费远远超过修复房屋所需的材料费和人工费总额这一事实,对401室业主释明。同时也对501室业主宣传《民法通则》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并对物业在责任承担问题上进行了沟通。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分担了案件的各项费用。

  调解的实体效益,还可以表现在避免由于法律不完善造成的特定情况下不效益的后果。这里我要举另一位二审法官处理的案件,因为该案件很典型。

  【案例】袁甲在某村宅基地上盖有房屋2间。袁甲去世后,其兄弟袁乙将2间房屋拆除,在原地上又建造了2间房屋。袁甲的妻子和儿子遂以继承人身份将袁乙告上法庭,要求袁乙恢复原状。袁乙辩称,是袁甲妻子委托其在原地进行翻建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袁乙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翻建房屋是在袁甲之妻委托下进行的,故该行为构成侵权。由于原告要求恢复原状而不要求折价赔偿,因此判决袁乙将拆除的2间房屋恢复原状。袁乙不服上诉,认为房屋经拆除已不可能恢复原状了。

  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翻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相仿,结构基本完整,只需经简单装修,便能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因此,如果予以拆除,既造成财产的损失,也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是不效益的。而现行法律上只有侵权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民法添附制度添附制度包括确权规则和补偿规则,前者是出于节约资源、物尽其用的目的,限制被添附人对添附物要求恢复原状或加以分离的权利,并通过在法律上将因添附而结合之物视为一物,从而确认该物为添附方或被添附方所有的规则;后者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依据不当得利,由得益方给予受损方适当补偿。,故严格依据法律将会浪费社会资源。于是二审法官以调解为第一思路,采取迂回方式,通过释法释明工作,使被上诉人不再坚持恢复原状的侵权诉请,并自愿补偿对方5 000元。据此,房屋判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给付袁乙5 000元,实现了案件处理的公平与效益。

  调解还可实现程序意义上的效益。首先,“如果仅从解决纠纷的速度看,调解最具效率而审判最无效率。”[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这主要得益于调解程序的非程序化,它可以存在于诉讼前、诉讼中、判决前的各个阶段,方式多样,手段灵活,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便告终结,不会有上诉、申诉、信访等后续问题,而且调解的自动履行率也高于判决。其次,调解程序的非严格性决定了一个调解可能解决多个判决才能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个判决仅能针对一个法律关系,并且判决涉及的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调解的程式很灵活,可以解决多个法律关系,它不囿于当事人诉请,还可以将利害关系人追加到调解中以一次性解决许多问题。最明显的是离婚案件中,当财产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判决无法处理,调解却能通过第三人参与、各方达成协议的方式予以一并处理。最后,调解解决纠纷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减低诉讼成本,极大地缓解案件激增给司法引致的沉重负担。特别在群体性纠纷中,调解一个案件会对其他同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不但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而且能保证各方在最短时间内较为公平地解决一系列纠纷,这对争议各方和法院都是极大的时间、费用节减。美国是个诉讼大国,每年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字惊人,而美国的诉讼程序又是出名的冗长和费用昂贵,如果都用正规的司法途径解决,法院必然会不堪重负,而法院之所以能正常运作,正是因为当事人之间以合意解决了绝大部分纠纷,法院的精力主要用于解决真正需要规范程序的案件。在美国,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有90—95%都是通过诉讼外的方法加以解决或者在审判前撤回的,真正通过开庭审理,由法官处理或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处理的案件,实际所占的比例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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