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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妙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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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发展,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作用日益突出,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也普遍增强,然而,民俗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传统性和作用力,仍对转型期的当今年社会产生着深厚影响。所谓民谚,就是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谚语。它是广大民众集体创作、口头流传、通俗易懂并相对较为固定的民间艺术语句,是对民间日常生产生活经验的规律性总结,是民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其特点是:1、普及性。民谚流传于民间,家喻户晓,百姓喜闻乐见。2、传统性。通过通俗易懂的口语向人们反复灌输,并被人们所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广为流传,经久不衰。3哲理性。在社会生活中谚语浅显易懂,言简意赅,寓含深刻的科学道理和生活哲理。4口语化。民谚最外在的特征就是口语化,信手拈来,朗朗上口。5语体多样性。民谚的语体非常丰富,有政治性语体,有道德性、教化性语体、有劝喻式语体、有讽诫类语体等。

  一、民谚在法院调解工作中运用的可行性

  1、民谚与法律精神相溶。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现实生活中,有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民谚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通相溶,例如,“善事可作,恶事莫为”与法律关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相通相溶;“父子和而家不退,兄弟和而家不分”、“夫妻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与婚姻法所提倡的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规定相通相深;“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通相溶。因此,法官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运用这些具有积极意义的具体生动的口语化民谚来解释抽象深奥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深入到一个价值评价和态度等理性的层面,从而自觉地服务于法律的约束,主动地接受或认同法律规范。

  2、民谚的运用与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结构相继。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中,儒家“礼”法思想体系决定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体系,影响了传统社会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这种治理模式中一些合理因素理应为我们今天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所继承、吸收和借鉴。司法实践中,我们如果引入蕴含着大量规范的民谚与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比较解释,进行情、理、法相结合式的教化,则有利于化解矛盾纷争、构建和谐社会。

  3、民谚的运用与法院调解的性质相称。由于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官需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手段来解决,法院调解过程即是一个释法、析理、劝和的过程,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寓法、情、理于一体进行说服劝导,使双方当事人诉求得以平衡,以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官以民谚等法律口语化的语言来表达自己劝解观点,达到说服的效果,符合我国法院调解的目的和任务要求。法院调解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要兼顾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习惯,进行合理调解,做到既合原则又近人情。

  4、民谚的运用与我国熟人社会结构相宜。我国是一个地域性差异较大、多民族的国家,人们的行为规范除了受到、法规约束这,还相应地受到当地风俗习惯的规范和制约,风俗习惯对各地民众具有着相当的影响力,一个地方的民风如何,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这个地方的治乱程度。

  二、民谚在法律调解中的具体运用

  1、尊重民俗,尊重群众。反映辖区人民生产生活习俗的民谚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作为一名民事法官,应当深入基层,认真采集民谚、民歌、民谣,了解民风、民情、民俗,并尊重当地民俗和民众,树立百姓为天的公仆意识,抱着真正为便民服务的思想,放下架子,扑下身子,加强与基层民众的沟通与联系,做他们的贴心人,如果涉案民众的意见是错误的,也不要动辄加以训斥,而应结合当地实际和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运用民辨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耐心细致地予以疏导和释明,让其心服口服,主动息诉。[page]

  2、因人而异,因案制宜。首先,要针对当事人不同的年龄阶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等不同民谚进行教育和劝解。其次,要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程序和各自的性格御,有针对性地做其思想工作,例如,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年当事人,在恰当的时候来一句民谚、典故,就会显得自然、亲切。当然,交谈中,要尽量使口音、语速、语调与之保持一致,这样,当事人也易于和法官交流。再次,要针对不同的场合,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正式场合应讲普通话,这样显得端庄、大方、严肃;而在乡村田间地头巡回审判时,宜用方言,这样会让当事人觉得自然、亲切、方便。

  3、有效函接,理法结合。以民谚形式来确定价值导向,进而明理释法,激励和遏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心理,例如,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将“邻居交得好,好比捡到宝”、“择里和为美,安居德为邻”等民谚结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 行、通风、采光等这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作具体化、形象化的阐述,当事人便容易理解和乐于接受。将民谚的所蕴含的哲学道理与法律文本所倡导、规范的道德有机结合起来,就会使“合理”与“合法”有效融合,让僵死的法律条文变为“活法”,法官在当事人明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便会游刃有余,水到渠成,进而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直陈利害,有的放矢。在法院调解中,法官可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指出当事人的问题所在,并有针对性运用民谚和法律进行析理、教育和劝导,让当事人明白自身的理亏之处,明确自己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而保全当事人在心服口服的基础上进行互谅一主,握手言和。在审理李某与王某离婚一案中,法官便针对王某的错误做法教育道:“'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妻子指望你能够挑起家中的'大梁',你却不尽家庭义务,一切靠妻子柔弱掇肩来担负,却不知害羞;你却不知感激,反而对其拳脚相加。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挽回一个家庭。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石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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