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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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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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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调解发布日期:2009-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司法调解以其自身独有的功能和优势,有机地将法与理相结合,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一、司法调解的含义及其特征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二、司法调解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针对的仅仅是个案而言,解决的是分清是非,划分责任,结果易导致矛盾激化,不能根除矛盾,化解纠纷。而司法调解是通过做深、做透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彻底消除矛盾,解除心结,理顺社会关系,可以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二)司法调解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创造和谐的气氛。司法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使诉讼更加人性化,诉讼当事人可以平等地协商,自主选择。当事人对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十分清楚,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三)司法调解有利于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增强司法公开的透明度。法官保持中立的立场,通过依法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且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纠纷的相关事项,彻底化解矛盾。

  (四)司法调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调解一起案件可能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它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通常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司法调解工作的现状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司法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司法调解工作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调解形式上走过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并将调解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调解工作更便于结案时,法官才会尽可能细致地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否则调解工作往往只是走个过场。

  (二)调解的目的不明确。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考虑的更多的是如何减免繁琐的程序,如何将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减少到最小化,如何让当事人在心理上寻求到倾刻间的平衡点,而不能从人的情感因素出发,让人们能够真正做到互谅互让,和谐相处。

  (三)调解的方法单一化。法官通常注重的只是自身法律素质方面的修养,而忽略了全方位的发展,使得调解出现单一化的现象。做好调解工作需要法官掌握多方面的技巧,懂得分析当事人的心理,适时抓住有利时机,巧妙运用语言技巧,借助社会各方力量来化解矛盾。[page]

  四、完善司法调解体系的构想

  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必须更新调解观念,不断改进调解方法,创新调解机制。

  (一)提高和谐意识,为司法调解创造良好氛围。加快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搞好社会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素质,使和谐理念深入人心,有利于促进司法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当然,要搞好司法调解工作,关键在于法官的素质,我们的法官应当纠正错误的观念,不以利益得失为主旨开展调解工作,站在以和为贵的立场,注意处理好人际关系,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为目标,使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矛盾得到彻底的化解。

  (二)加强体制建设,为司法调解提供有力保障。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司法调解作了相关规定,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法官尽可能以和谐的手段、和谐的眼光、和谐的目标化解纠纷。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当加强法院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法官进行司法调解的积极性,采取适当的考核措施,督促司法调解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

  (三)开展联合调解,为司法调解注入新鲜血液。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我们应当改变过去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激活调解资源,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纠纷。我们还应当处理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关系,建立相关部门联调联动的有效工作机制,整合各种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的合力,高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张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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