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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格式须统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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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有哪些?不同的民事调解书格式有什么利弊?怎么解决?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调解书的格式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有哪些?

  目前实践中民事调解书有两种格式,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制作的调解书,一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作的调解书,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调解书尾部的规范表述不同。

  二、不同的调解书格式有哪些利弊?

  现行的两种调解书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各存利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制作的调解书,在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假借调解拖延时间最后拒绝签收的情况,从而致使调解努力白费,浪费了司法资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制作的调解书是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当事人达成的一项协议,但在实践中却少有审判人员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从根本意义上讲,是有违调解自愿原则的。但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却省去了很多麻烦,极大地便利了案件的审理。

  鉴于两种调解书的尾部表述方式都互有利弊,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可以将这两种调解书合二为一,对调解书的格式进行统一,调解书的尾部,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之后可以这样表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表述,基本格式是参照普通程序调解书的格式,吸收了简易程序调解书“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的优点,但实际上否定了《民诉意见》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表述方式,笔者认为,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且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三、民事调解书格式需统一

  民法强调的是当事人自治原则,撇开法院主持调解这层关系不谈,即使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对方不履行,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德、基本道德的前提下,法院都认可协议的有效性,那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核,双方签字认可后,应该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反映了类似的意思。为了使调解协议的生效更具有规范性,法院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前,应行使释明权,即在开庭笔录或者调解笔录中,明确询问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核后,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后,再进行调解。依据这样的调解方式进行民诉意见的修改,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优点,从而促进民事调解书制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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