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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和判决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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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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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几种结案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调解和判决。

  法院民事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强制性决断。

  调解和判决都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由此制作的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法院调解和判决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诉讼。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非经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

  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且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签收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反悔后,原来达成的协议无效,法院可依法及时判决,判决同样具有强制性。

  在诉讼中,当事人存在一些误区:

  第一种,调解即说和。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听调解就以为法院要给说和,原告当然极力反对。其实,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定程序,可以调解不离婚也可以调解离婚。一般情况下,调解选择权在当事人手中,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或强制调解。

  第二种,我不签字,法院就判不了。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了解,以为不签字、不领判决书,判决书就无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书一经宣告,即代表一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决断,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不生效。如果在当庭宣判或送达判决书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以不签字、不领判决书对抗,上诉期一过,一审判决就会生效,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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