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解俊山与燕爱东、李显刚、王毅、邴先福等民事调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1 20:52
人浏览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冀民三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俊山,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作家协会主席,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里5栋1单元5号。
  委托代理人:冯路钧,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爱东(曾用名燕艾东),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山海关船厂宣传部长,住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船厂路46-3-10。
  委托代理人:徐秉德,秦皇岛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显刚,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文化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9楼233室。
  委托代理人:张宁(张晓虹),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影视自由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9楼233室。
  原审被告:王毅,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影视中心主任,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6楼1门120号。
  原审被告:邴先福,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全国总工会党委书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2楼1503号。
  原审被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影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大街小八道弯6号。
  负责人王毅,主任。
  原审被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小八道弯6号。
  法定代表人:包长春,团长。
  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剑军,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玉华,辽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辽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谢俊山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电视剧《大船之神》(简称《大》剧)对燕爱东的报告文学《赠你一掬大西洋的波澜》(简称《赠》文)没有构成侵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燕爱东承担。
  1996年至1998年间,山海关船厂承接了巴西两艘大船的改装工程,燕爱东当时系该厂的厂办秘书,亲临了该工程的改装,并根据其在大船改装工程中搜集的资料,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经过三稿撰写完成了报告文学《赠》文,并送交秦皇岛市作家协会主席解俊山提建议修改后,在《长城》杂志1999年第4期上刊登了该文。当时解俊山对改装大船的事件也颇感兴趣,分别在山海关船厂和大连船厂搜集了1996年8月至1997年10月份山海关船厂山船报编辑部编的《山船报》、山海关船厂改装工程图片及大连造船厂党委宣传部编《百年船厂风采》等素材、并找文友座谈了解情况,参考了《赠》文的部分故事情节,编写了《大》剧的剧本。并与李显刚合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影视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创作出十八集电视连续剧。中央电视台第八套于2003年3月下旬播出了《大》剧专题片“走进电视”,《北京晚报》、《生活报》、《秦皇岛晚报》均对《大》剧进行了宣传报道。该电视剧连播后,燕爱东认为该电视剧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报告文学《赠》文构成了侵权,遂提起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俊山给付燕爱东人民币1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65元由燕爱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5元由解俊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梅  

[page]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