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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唐宗刚诉被告人莫金刚犯故意伤害罪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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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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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唐宗刚,又名唐双刚,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革新村13组5号。

原审被告人莫金刚,又名莫金钢,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革新村3组41号。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唐宗刚诉被告人莫金刚犯故意伤害罪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8)武法刑自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诉人唐宗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自诉人唐宗刚系辕门口办事处革新村聘用的畜牧防疫员。2005年3月,被告人莫金刚私自请人为其家养的牲猪穿戴了耳标,经畜牧站检查,牲猪耳标有假,就将耳标取下。莫金刚怀疑是唐宗刚向有关部门举报,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05年6月2?氯缦?疲谔兆诟卧蓝袷萦晕肱斡蓝袷赣绿笔??鹉战?谡旁苏剖以菁拔饲夭值酥?矗娇频谔兆?悖媳吧是手?砩?甓槐”蝗乱?剑肆⑷??痴?蹋?ざ蚺??鹉战?平谔兆?c倒在地,被段世玉扯开后,唐宗刚拿起根木棒打了莫金刚的左手,这时来了一个年轻男子,对唐宗刚进行拳打脚踢。后“110”民警赶到,将两人带至武冈市辕门口派出所。唐宗刚受伤后,先后在武冈市第二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453.4元,其伤经鉴定,左耳鼓膜穿孔符合外伤所致,构成轻伤,用去鉴定费175元。原审法院根据自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医疗发票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并且认为,自诉人唐宗刚与被告人莫金刚因牲猪耳标被取一事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又有另一年轻男子来到现场,对唐宗刚进行拳打脚踢,自诉人唐宗刚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证实了他与被告人莫金刚发生了扭打,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伤确系被告人莫金刚所致。故唐宗刚指控莫金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莫金刚无罪;(二)驳回自诉人唐宗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自诉人唐宗刚不服,以其伤是莫金刚殴打所致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莫金刚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宗刚系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革新村聘用的畜牧防疫员。2005年3月,原审被告人莫金刚私自请人为其家养的牲猪穿戴了耳标,经畜牧站检查,牲猪耳标有假,就将耳标取下。莫金刚认为是唐宗刚向有关部门举报,而对唐有意见。2005年6月2?氯缦?疲谔兆锔ζ心低烦?坦〗撼逼?耄斡蓝袷谟吩呗副疤;恕贝??鹉战?谡旁苏剖以菁拔饲夭值酥?矗娇频谔兆?悖媳吧是手?砩?甓槐”蝗乱?剑肆⑷??痴?蹋?ざ蚺??鹉战?平谔兆?c倒在地,被段世玉扯开后,唐宗刚拿起根木棒打了莫金刚的左手,这时来了一个年轻男子,对唐宗刚进行拳打脚踢。后“110”民警赶到,将莫金刚和唐宗刚两人带至武冈市辕门口派出所,事态平息。唐宗刚受伤后先后在武冈市第二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453.4元;其伤经法医学鉴定,左耳鼓膜穿孔符合外伤所致,构成轻伤,用去鉴定费1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自诉人唐宗刚的陈述证明,2005年6月25日下午6时许,与原审被告人莫金刚发生争吵,莫金刚用扁担打他左手、左侧腰部,后又用手猛击他头部,致他左耳受伤,后莫家又喊来几个年轻人又将他打倒在地;同时证明他受伤后在武冈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page]

2、证人陶松贵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时路过张仕云家屋档头时,看见莫金刚用拳头打唐宗刚的头部,段世玉在现场扯架;

3、证人段世玉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时正与唐宗刚谈话,莫金刚为牲猪耳标一事与唐宗刚发生争吵,两人舞打起,莫金刚用拳头朝唐宗刚头部乱打,被他扯开;

4、证人张仕云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时看到被告人莫金刚与唐宗刚舞打起,莫金刚用扁担打了唐宗刚的左手,段世玉在扯架;

5、证人黄云红、戴祥云的证言证明,看到莫金刚拿扁担打唐宗刚,被唐宗刚抢脱扁担后,又用拳头向唐宗刚的左边头部猛打的事实;

6、证人夏祥礼的证言证明,接到唐宗刚的电话赶到现场,看到唐宗刚手上有血,并听唐宗刚讲耳朵被打聋了,事发后村委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

7、原审被告人莫金刚的供述证明,2005年6月25日下午在张仕云家屋档头看到自诉人唐宗刚,便上前质问牲猪耳标被取一事,两人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唐宗刚从张仕云家拿起根木棒打了他左手两木棒,后来了一个青年男子朝唐宗刚头部打了几拳、又踢了唐宗刚几脚;同时证实事后村委组织了调解,但因为自己没有打伤唐宗刚,不同意出钱赔偿;

8、证人刘建青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回家时路过,看到唐宗刚用木棒打了莫金刚,后来有一年轻人用拳头朝唐宗刚的脑壳打了几拳,还踢了几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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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ぁ酥奕鹤?逆さ灾ぱ髦?拢⑹狈斓?鹉战敫朴谔兆韪鹞⑵?c起,唐宗刚拿木棒打了莫金刚的事实;

11、证人向小红的证言证明,莫金刚与唐宗刚打起架后她才赶到现场,看到唐宗刚拿木棒打了莫金刚的左手两下,后来一个年轻男子对唐宗刚拳打脚踢,具体打在哪个位置没有看清,同时证实这个年轻男子不是自己喊来的;

12、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唐宗刚左耳鼓膜穿孔符合外伤所致,此损伤程度经会诊,构成轻伤的事实;

13、调解协议、革新村委会证明,事发后革新村委会组织唐宗刚与莫金刚双方就此事进行了调解,但未调解成功;

14、武冈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手册、疾病诊断书证明,唐宗刚受伤后赴武冈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及其伤情;

15、武冈市第二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门诊发票、鉴定费发票证明,唐宗刚受伤后先后到武冈市第二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并就其伤进行了法医鉴定,用去医疗费453.4元、鉴定费175元,共计人民币628.4元;

16、户籍证明,莫金刚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宗刚与原审被告人莫金刚因牲猪耳标被取一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又有另一年轻男子来到现场,对唐宗刚进行拳打脚踢。事后,唐宗刚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因自诉人唐宗刚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证实了他与原审被告人莫金刚发生了扭打,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伤确系莫金刚所致,其伤不能排除是涉案的年轻人所致。故上诉人唐宗刚上诉要求原审被告人莫金刚对其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page]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运 福  

审 判 员  周   林  

代理审判员  陈 建 军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湘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page]

相关判例:二审 刑事 唐宗 提起 故意伤害罪 民事 民事诉讼 自诉人 被告人 裁定书 邵中刑 金刚 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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