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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维棉诉被告人周加田犯故意伤害罪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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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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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加田,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邵县潭溪镇檀山村5组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新邵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世桢,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本科文化,邵阳日报社记者,住邵阳日报社家属院。系上诉人周加田表弟。

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维棉,男,1937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邵县潭溪镇檀山村5组15号。

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维棉诉被告人周加田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8)新刑自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加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周加田,听取辩护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6年11月2日8时许,自诉人周维棉违反与被告人周加田达成的协议,请人擅自在自家门前修路,周加田之妻前往阻止,并抢周维棉手中的锄头,双方发生争执。周加田闻讯赶到现场后,将周维棉仰面推倒在砖石堆上,并骑在周维棉身上,双方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周维棉两颗牙齿脱落,后双方被人扯开。经鉴定,周维棉损伤为轻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周维棉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95.09元。原判采信自诉人周维棉的陈述,被告人周加田的供述,证人周加强的证言及谈话录音,证人周旦明、杨爱桃、周永芳、周雪梅的证言,调解协议,病历及司法鉴定结论,医疗及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周加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加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周加田赔偿自诉人周维棉经济损失3717元。

上诉人周加田上诉提出,新邵县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他没有预谋和故意攻击侵犯周维棉,是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下的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辩护人石世桢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周维棉的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是非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请求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本案已超过上诉期限。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加田与被上诉人周维棉均系新邵县潭溪镇檀山村村民,周加田系周维棉堂侄,两家房屋相邻。自2003年以来,两家因退耕还林补偿款、宅基地等琐事多次发生纠纷,关系紧张。2006年上半年,周加田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新房,因房屋地基、过道及路面等问题再次与周维棉发生矛盾。同年7月25日,经当地村、镇干部周雪梅等人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路面与加田房子地面可高3寸不得超过”,以及“双方当事人各出200元整,由村出面修建不准堆放东西的一段”等内容。后檀山村干部派人修路时,发现周维棉自己修砌的路基已超过周加田房屋的地基3寸,违反了原调解协议,因而没有施工。2006年11月2日8时许,周维棉请来周加强擅自修砌路面,周加田妻子见状前往阻止,并抢夺周维棉手中的锄头,双方发生争执。周加田闻讯从家中出来,将周维棉仰面推倒在地面的砖石堆上,并压在周维棉身上,周维棉用双拳还击,并咬住周加田的1根手指,在场的周加强试图扯开二人,二人不听劝阻继续扭打,致周维棉的2颗牙齿在扭打中脱落。后周永芳闻讯赶来将二人扯开。经鉴定,周维棉损伤为轻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另查明,周维棉的医疗费、车旅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195.09元。[page]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原审自诉人周维棉的陈述证明,2006年11月2日8时许,他和周加强正在清理垃圾、搬石头准备修路,遭周加田妻子阻拦后双方发生争执,周加田来后将他仰面推倒在地面的砖石堆上,并骑在他身上用拳头殴打他的头部,将他2颗牙齿打脱;

2、上诉人周加田的供述证明,2006年11月2日8时许,因周维棉违反协议擅自修路,妻子与周维棉发生争执后,他走过去将周维棉推倒在地,在与周维棉扭打过程中,他的1根手指被周咬住,后他倒在周的身上;

3、证人周加强的证言及谈话录音证明,当天,他被周维棉请去修路,周维棉清理垃圾时,周加田妻子阻止不准修,并来抢周维棉手中的锄头,双方发生争执。周加田来后将周维棉按倒在地,扭打过程中,周维棉的牙齿受伤,周加田的手指也被周维棉咬伤。他没能把二人扯开,后来被1个木匠师傅(指周永芳)扯开的;

4、证人周永芳的证言证明,他是木匠,案发当天早上,他们几个在周加田家做事的人正和周在吃饭,周加田听到妻子与周维棉在争吵,就从家中出去了。不久,他们也先后跟到外面坪里,看到周维棉仰面躺在地上,周加田在周维棉身上打周维棉的头部,其他人没有去扯,他费了蛮大的力才把周加田拉开,周维棉当时口里流出来蛮多血;

5、证人周旦明的证言证明,周加田是周维棉的堂侄,但两家关系不好。当天早上8时许,他在自己屋后听到有人喊快去拉架,转身就看到周维棉躺在地上,周加田用手在打周维棉的上半身。周维棉被打后,衣服上有蛮多血,牙齿被打脱了;

6、证人杨爱桃的证言证明,当天,听到周加田妻子在大喊大叫,他就和别人到周加田房屋那边去看,看到周维棉脸朝天躺在地上,周加田骑在周维棉身上,用拳头朝周维棉面部打,周维棉口里流着血,后被帮周加田家装模板的1位木匠师傅(指周永芳)拉开,听周维棉讲牙齿被打脱了;

7、周雪梅的证言证明,周维棉与周加田为退耕还林补偿款和房屋地基等事发生纠纷,他和其他村、镇干部调解两家纠纷并达成协议。还证明周维棉擅自修砌的路基违反协议以及他到案发现场后,看到周维棉口里有血,周维棉对他讲牙齿被打脱了。周加田手上也有血,讲右手拇指被咬伤;

8、调解协议书证明,经村、镇干部周雪梅等人调解,周维棉与周加田就房屋地基、通道等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路面(指周维棉屋侧的路面)与加田(指周加田)房子地面可高3寸不得超过”,以及“双方当事人各出200元整,由村出面修建不准堆放东西的一段”等内容;

9、新邵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录证明,2006年11月2日,周维棉受伤后在医院检查发现,口腔内左侧下前庭沟裂伤约4-5厘米,不规则,一颗牙齿已脱落,一颗牙齿脱位(仅与粘膜相连),额部轻微肿大,左眼稍红肿;

10、司法鉴定结论证明,伤者周维棉系钝性物作用致两颗牙齿脱落,左侧下前庭沟裂伤,系轻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11、医疗、鉴定及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明,周维棉受伤后进行治疗、鉴定共造成经济损失6195.09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加田因小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加田上诉提出“没有预谋和故意攻击侵犯周维棉,是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下的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理由,辩护人石世桢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周加田在妻子与周维棉发生争执后,将周维棉推倒在砖石堆上,进而导致双方相互扭打,以致周维棉的牙齿在扭打中脱落的事实,有自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门诊病历等证据证明,且根据庭审中周加田所作将周维棉推倒在地的陈述,结合证人证实周维棉系仰面倒地的情节和周维棉门诊检查“额部轻微肿大,左眼稍红肿”的病历记载,足以证实周维棉在扭打中头面部遭受打击的事实。周加田将年近七十岁的周维棉推倒在地,首先实施伤害行为,因而不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故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周加田上诉还提出“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经查,原审审理过程中,没有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没有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周加田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周维棉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周维棉违反双方原达成的协议擅自修路,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周加田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周加田要求被上诉人周维棉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在原审反诉中提出,本院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调解后未能达成协议,对该项诉讼请求上诉人应另行起诉,故对代理人杨梅坤提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的请求不是本案审理范围”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代理人还提出“本案已超过上诉期限”的代理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后于2008年8月21日向上诉人周加田送达判决书,周加田于2008年8月29日提出上诉没有超过10天的法定上诉期限,故该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page]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昭 远  

代理审判员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罗 庆 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贺 刚 煜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page]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相关判例:二审 刑事 原告 周加田 周维棉 损失 故意伤害罪 民事 民事诉讼 经济 自诉人 被告人 裁定书 赔偿 邵中刑 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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