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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仲裁调解 一天顶半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1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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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7月30日,长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中心揭牌,长春市正式将仲裁调解机制引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处理中。该中心在南关区、朝阳区、二道区三个交警大队先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将在全市铺开。

  本报讯(记者刘长宇)7月17日,长春市民大刚(化名)因交通事故遇难。如果走司法诉讼程序,民事赔偿至少要等半年,家属选择到交通事故仲裁调解中心处理,一天就完成了半年的程序。

  车祸

  双方负同等责任

  7月17日13时10分,长春市民李某驾驶着捷达轿车,沿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路口时向右转弯。此时,大刚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也行驶到这个路口,悲剧发生了——轿车右前轮撞上了摩托车左侧脚踏板,大刚倒地受伤,3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7月30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关区大队事故科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李某的错误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而引发交通事故;大刚的错误则是未戴头盔,没有摩托车驾驶证。

  处理

  双方都接受仲裁调解

  “以往,交通事故赔偿通过自行和解、交警调解和诉讼三种渠道解决。前两种办法虽简便,但常有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但诉讼的话,一般需时6个月以上。”南关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张春生介绍,“现在,仲裁调解首次引入交通事故赔偿,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法律服务平台,既公正又简便,所以我们建议家属采取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室设在南关区交警大队的2楼。8月4日,大刚家属再次咨询了张春生后,走进了这里。“人都没了,而且是同等责任,对方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也就选个简单的办法吧。”

  另一责任方李某也同意接受仲裁调解:“我没时间打官司,这种解决方式对谁都好。”

  调解

  死者家属得到19.75万元赔偿

  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确认并自愿达成协议。因为是长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中心成立后的首个案例,受案号为〔2009〕长仲交南调字第1号。调解员高琦说,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此案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大刚家属出具了要求对方负担的费用:死者施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32.446万元。

  “按照这个费用标准,法庭会根据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判决李某支付一半费用,大约为16万元。”高琦说,“但在我们的仲裁调解下,李某出于自责和对遇难者的同情,愿意多支付一些,给付19.75万元。这样一来,大刚家属既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又多得了赔偿。根据调解书约定,李某将于8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给付完毕,直接交予申请人(即死者父母)手中。”

  当天,大刚家属就拿到了仲裁调解书。“我们挺欣慰的,这样的处理方案让我们省下时间和精力,好好培养大刚的孩子,也算对死者的安慰。”

  “从仲裁调解书作出之日起,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没有上诉程序,当事人无权继续诉讼。”仲裁调解中心副主任丁时忠说,“费用方面,我们按现行一般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争议金额在千元以下的案件免收仲裁费。”

  趋势

  会有更多当事人选择仲裁调解

  “长春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84万辆,并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处于高发时期,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在增多。”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王卫东说,“仲裁调解是个好办法,当事人减少办事成本和经济负担,交警部门也减少工作量。”

  “可以预见,今后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会有更多的当事人选择接受仲裁调解。我们建议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协助当事人办理手续,及时将案件移交仲裁部门。”王卫东表示。

  调解中心

  受理三类案件

  一、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成功,但双方希望提高法律效力,即确保当事人无法反悔、不能就该争议继续诉讼的。

  “长春设立交通事故

  仲裁调解中心”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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