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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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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往往会选择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那么你知道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1990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年**月**日出生育长女刘XX,现年22岁,现打工;****年**月**日出生育二女儿刘X;现年20岁,太原好艺学校上学;****年**月**日出生育儿子刘X,现年17岁,在太原十二中上学。婚前没有作任何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一直看在孩子的份上将就生活。2011年发现被告有外遇,更是经常发生吵架,后被告和我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就和外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一年后又和外遇离婚。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起诉。望判如所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曜头村刘XX的借据复印件一张,证明刘XX借刘XX现金200000元;2、曜头村杨XX的借据复印件一张,证明杨XX借刘XX现金224000元.

  被告观点

  被告刘XX未进行答辩与质证。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年**月**日出生育长女刘XX,现年22岁,现打工;****年**月**日出生育二女儿刘X;现年20岁,太原好艺学校上学;****年**月**日出生育儿子刘X,现年17岁,在太原十二中上学。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经常发生吵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债权有,2012年3月1日曜头村刘XX借被告现金200000元;2014年11月25日曜头村杨XX借被告现金224000元。

  另:原告主张有共同财产,太原市晋源去田园小区楼房一套,晋A35C84号小轿车一辆,晋AQB039号微型面包车一辆,因被告缺席,无法核实,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是为本案事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礼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至今未办理结婚证,但双方在1994年2月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应准予。共同生育的孩子,两个女儿已过18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儿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适当负担部分抚养费。共同债权应共同分享,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因被告缺席无法核实,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缺席无法调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刘XX的事实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刘冉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文兵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0000元

  三、共同债权,曜头村刘XX的借款200000元归原告*****享有;曜头村杨XX的借款224000元归被告刘XX享有

  四、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上诉书

  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事实和理由:

  (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包 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明材料___件。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为,离婚案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此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为,离婚案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此类案件判决一经生效,就可能有新的法律关系产生,例如,离婚一方当事人,产生了新的婚姻关系,另一方当事人认为离婚判决存在错误,要求再审。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在事实上也不可能恢复过去的婚姻关系。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离婚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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