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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到期债权的裁定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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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具有一定期限,该期限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那么,保全到期债权的裁定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全到期债权的裁定书

  ( )____海法登字第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债权登记的理由),于____年___月____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 )___海法登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____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___债权。

  经对申请人_______提供的____________(列明债权人提供的文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保全到期债权

  二、债权保全申请书范本

  申 请 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地址:

  负 责 人:

  请求事项:

  事项与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三、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保全期限的

  对于保全到期债权的时限问题,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这类财产的流动性强,应当归入其他资金类中,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虽然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但该项财产的实际数额,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关系,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难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与资金类财产的性质有一定的区别,在其不宜被列入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应归类为其他财产权,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

  第三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措施,对保全设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没必要对其设定保全期限。

  笔者同意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到期债权因为其已经到期就不属于期待权利而成为一种现实权利。债权,毫无疑问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权利毕竟是权利而非财产本身,其由权利到财产之间存在着一个转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会出现种种不确定的因素阻碍权利的实现,例如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信用程度、偿还意愿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债权的实现。简而言之,债权的实现周期要长于货币的实现。而保全制度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所以在到期债权保全期限长于资金类财产是符合债权特性和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全到期债权的裁定书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上述内容是关于保全到期债权的裁定书、债权保全申请书范本、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保全期限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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