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十级视力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4 10:29
人浏览

  视力残疾分先天性与后天性,如果是他人行为造成的视力伤残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那么十级视力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十级视力伤残鉴定标准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十级视力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视力伤残鉴定标准是: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复视或者斜视;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等。

十级视力伤残鉴定标准

  二、伤残鉴定等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划分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表现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表现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表现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表现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三、伤残鉴定流程怎么走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十级视力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十级视力伤残鉴定应该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具体的鉴定标准在鉴定准则中有规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