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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学理分类和适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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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有的时候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实,不起诉也是有不同的情况导致的,那么不起诉的学理分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起诉的学理分类和适用条件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2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看,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分类

  二、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退回负责侦查的机关、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与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相呼应。当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若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消不起诉决定,决定提起公诉。

  三、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放弃、终结诉讼。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三)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七)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八)嫌疑人或在自首后有表现的,等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起诉的学理分类和适用条件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如果认为犯罪分子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是不会起诉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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