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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财产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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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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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财产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执行员:              书记员:

  被查封、扣押财产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到场人:

  执行人员宣读查封、扣押根据:           法院

   (  )  字第  号裁定书。

  查封、扣押情况记载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在场人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附卷。

  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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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财物名称  特征及成色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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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查封、扣押财产人 (或其成年家属 ):

  执行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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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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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查封、扣押财产人 (或其成年家属 ),一份随查封扣押笔录存卷。

要点:

查封、扣押财产笔录是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如实记录执行情况的法律文书。

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的封条,予以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分。

扣押是指把被执行人财产转移到别处加以扣留,由人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人员妥为保管,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处分该财产。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只能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必须制作查封、扣押财产笔录,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 1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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