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39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3 15:16
人浏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390号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23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6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莹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