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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海事-一审准许或驳回设立基金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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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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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五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一审准许或驳回设立基金申请用)
                       (××××)×海法限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异议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如无异议人则不列;如有多个异议人,一一列明)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范围)发布公告。异议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不写)
  申请人×××称:……(写明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并提供了……等证据材料。
  异议人×××称:……(写明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了……等证据材料。(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准许或不准许设立基金、设立基金数额多少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不写);
  二、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三、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在本院设立相当于其责任限制总额的……(写明货币种类及数额)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异议成立的,则将上述裁定内容改为:“驳回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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