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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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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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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36(新增)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假释用)                      (××××)×刑执字第××号   罪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服刑监所和原住址)。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具体刑种、刑期)。……(上诉、抗诉的写明二审裁判结果。未经二审的写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续写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简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具有的特殊情况)。   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假释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36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具有特殊情况的罪犯依法予以假释时使用。   二、样式首部的案件由来部分,关于二审裁判结果的写法,可以参阅样式35的说明二。   三、对于依法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具有特殊情况的假释案件,在裁定的有关部分应当写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书尾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改写为“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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