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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 离婚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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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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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宋XX
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1977年跟随父母下放到苏北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我们恋爱到第二年时,1979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南京,同年底原告到泗洪县去接我回南京,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南京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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