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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制作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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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样式供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解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一审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举出证据,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回答和辩解的书状。

第一审行政答辩状是行政案件被告提出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答辩的论据。

行政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行政案件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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