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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复议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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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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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 辩 书

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 日转来 行政复议申请书收悉。现将我局具体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及复议申请内容作如下答辩:

我局___土管字[ ] 号《关于对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做出了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收回违法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 村三队集体使用的处理决定。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目前该土地使用权属于 华胜机械厂和 机械厂,权属面积为 时(合 亩)。虽然 变更了公司名称,但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变更。原 华胜机械厂的企业法人代表是 ,行为人也是 ,而不是 有限责任公司。

二、土地面积是依据 实际占用并出租土地面积的范围确定的,并由我局技术中心实地测定。

三、 建房手续不够完善,没有依法办理手续。目前拆除的是他非法建筑出租的房屋之一。我局依据《土地违法案查处办法》立案,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前,还经过了我局土地违法案件审议小组审议。

四、 对盘活土地资产理解错误。盘活土地资产,是政府对上地的合理利用而开展的一系列从政策到实施的活动过程。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也必须在国家的法律前提下,依照相关政策进行。

我局在下达处理决定前已将处理结果告知 听取我局意见后,主动放弃听证。我局认为, 放弃听证,就是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认可。

关于“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的问题。我们已在处理决定中说明了我局的观点。该案件是由一位律师写给市纪检委的,副市长 对该案件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但我局考虑 本人投人较大,决定免于罚款,不没收非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拘役。

所谓“主体错误”。我局处理的主体是土地,而土地的使用者是 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其法人代表是 。就目前来说, 华胜机械厂和金秋机械厂已不存在,但行为人 还存在。因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因而 继宏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处理原企业用地, 继宏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我局将另立案进行取证调查。

所谓“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五.中共中央[ ]第 号文件,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土地管理的最高法令,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都规定得很明确。

年承包华胜机械厂的任务尚未完成,就改变企业名称,而土地使用权并未变更。我们认为: 是在与我们进行一场法律的游戏。他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如针对继宏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无土地使用证;如查处华胜机械厂,该厂已更名。因此,我局抓住具体行为人进行处理没有什么错误,符合我们的办案程序和要求。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应由国家重新安排,与承包企业无关。

六、关于“查明事实”:① 所建房屋有评估房地产委托书,评估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②建房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为非法建房。③所谓“整人”。非法出租集体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人,就应受到依法查处,根本不是什么所谓的“整人”问题。所说 村与继宏有限责任公司争收租金之事,尚未立案。④ 的房屋如果是在空中,我们可以不处理。土地是载体,没有这一载体,房屋也就无法存在。出租房屋就是为了获取土地的收益。

七、体现三个“有利于”必须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执法的前提。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也必须依法办事。继宏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就谈不上合理利用土地。关于该土地收回后如何利用,处理决定第二项已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 号文件强调:“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方能使用土地。

以上答辩,望请你办做出正确决定。

市土地管理局(印)

附:

这份答辩书是针对上级主管部门转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有关内容而进行答复和辩驳的文书。答辩书既体现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辩护权利,又为上级主管部门形成的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供了依据。

这份答辩书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标题显示文种—“答辩书”;主送单位明确;正文为主体部分,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的确定”、“建房手续”、“盘活土地资产”、“查明事实”、“三个有利于”等有关内容,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和辩驳。落款为答辩单位和时间、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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