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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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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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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拆迁单位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全称)因建设需要,拟拆除坐落在 (具体地址)的房屋。鉴于该房屋现由 (代管单位全称)代管(或鉴于该房屋有产权纠纷或鉴于该房屋没有抵押权),向我处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 日与勘测人 (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勘测,制作了勘测文件 份,拍摄了照片 张,见证人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 》《 &nbs p; 》(文件名称)为公证人员、勘测人现场勘测所作,公证人员、勘测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 (具体地点)的照片____张为公证人员、勘测人现场勘测所摄,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注:此例适用于房屋拆迁保全证据。


附: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固定或保管,以保持该证据的事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保全证据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依其不同的种类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并经审核后,制成保全证据公证书发给申请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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