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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1-1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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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可以用于鉴定工伤程度,进行工伤补偿,以及殴打事件,受害者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进行维护自身利益拿到补偿金,以及犯罪者受到惩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问题的解答,一起随小编往下看。

  一、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交通事故的话)。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二、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_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三、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内容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一款,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内容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问题的详细解答,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伤残鉴定所需材料有哪些以及他的补偿标准是什么,还有鉴定标准,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疑问,可以登陆法律快车网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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