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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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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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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    │ 地 址  │                            │├────┴──────┴────────────────────────────┤│认定的违法事实: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  条,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                                        │├────────────────────────────────────────┤│处罚决定中有罚款的,除当场收缴情形外,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             帐号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                                        ││                                        ││                          知识产权局(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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