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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上写错字 当事人将状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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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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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向法庭出具了村民证言,证明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权,并出示了乡政府处理决定。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些证据,而采纳了被告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同时法院给原告下发的判决书中竟然多处语句不通,并出现错别字。

  9月22日记者在渭南白水县见到了原告巨帮兰,她对记者讲,她是该县雷牙乡先进村六组村民,由于她常年在外,被告趁机多年侵占她家自留地种植果树。因多次索要无果,巨帮兰将被告告上法庭。

  近日,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桩官司。但原告给记者出具了白水县人民法院(2007白水初字第222号)判决书,她认定文书内容逻辑关系不明确,且多处语言自相矛盾,还出现错别字。原告代理律师给记者指出:该判决第三页关键内容“土地树属清楚,相邻关系不明确,被告之间土地并未与原告相邻,故构成侵权”。另一处:“其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内容不清,态度不严肃。在记者前往该县法院采访时,院长助理解释,这些错误只是由于当时校对时出现失误,但不会影响审判结果。该法院随即发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将原来错误补正为“土地权属清楚,相邻关系明确,被告之土地并未与原告相邻,故不构成侵权”。“其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补正为“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代理律师还称,法庭在采纳证据的时候,对于原告出具的证据没有采纳,也没有在判决书上明确书面体现。针对白水县法院的裁定,原告称法院虽然作出了裁决书,但是在判决书出具十余天后的行为,她认为法院在这起民事官司上不严肃,她下一步还将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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