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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方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中国医药招商网”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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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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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400003

  投 诉 人:北京易方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国际创业园1号楼20层A室

  代 理 人:周仁根 吴子君律师

  被投诉人:杭州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朝晖二区25幢一层

  争议通用网址:中国医药招商网

  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二○○四年六月四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4)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4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北京易方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下称投诉人)于2004年3月15日针对通用网址“中国医药招商网”以杭州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下称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中国医药招商网”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0400003.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3月15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2004年3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书中记载的本案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必信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注册信息。其后,厦门必信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告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并非厦门必信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而是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传真来的银行信汇凭证,表明投诉人已经于2004年3月23日通过银行交纳本案程序费用。

  2004年3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注册信息。

  2004年3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修改通知。

  2004年3月29日,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该争议通用网址由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杭州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争议通用网址注册人/持有人;争议通用网址目前有做通用网址指向;解决办法适用于“中国医药招商网”通用网址争议案。

  2004年3月29日和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修改后的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投诉书。

  2004年3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其修改后的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4年3月30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CNNIC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止到2004年4月27日,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规则规定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2004年4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交答辩,也没有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2004年5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向拟指定的独任专家吕国强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担任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公正。吕国强先生于当日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4年5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吕国强先生为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4年5月27日前(含5月27日)作出裁决。

  2004年5月1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知投诉人,本案专家组决定请投诉人于2004年5月19日前就本案争议提交补充证据。

  投诉人于上述期限内提交了补充证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其补充证据分别转给被投诉人和本案专家组。

  2004年5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当事人,由于当事人在专家组成立后提交了补充材料,专家组无法在原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专家组经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决定,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2004年6月4日(含6月4日)。

  二、基本案情

  本案所争议的通用网址为“中国医药招商网”。被投诉人于2003年9月14日注册通用网址“中国医药招商网”。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中国医药招商网”与投诉人公司在先使用和注册的中国医药招商网(www.yyzs.net)相同,足以导致公众混淆和误导。因此,投诉人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本案争议通用网址应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投诉主要事实和依据为:

  1、投诉人所拥有的中国医药招商网(www.yyzs.net)是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文号:B-0103-0001-000005)、北京市药监局(批准文号:B-01030001)、国家通信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的唯一一家“国字头”的合法药品专业招商网站,经营许可证为:京ICP证 030245号,注册标号:010202003063000002.该网站推出后,深受国内广大药界人士的欢迎,为国内各大药厂的药品通过正当途径快捷、安全、经济地流通起到了巨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假药泛滥的作用,造福了千百万百姓。

  2、被投诉人杭州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系投诉人的客户,从2003年7月3日至2003年8月2日成为投诉人“中国医药招商网”的招商会员,并签订合同在“中国医药招商网”上进行产品招商。被投诉人于2003年9月14日采取不正当手段,不顾投诉人在建立和运行“中国医药招商网”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公然把“中国医药招商网”注册为他们自己的通用网址,利用投诉人在业界的高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且阻止了投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投诉人的客户中混淆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区别,是对投诉人的严重侵权。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通用网址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

  三、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审理本通用网址争议案。

  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通用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专家组对上述条款的理解,本案的投诉人对本案所争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审理中,由于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因此,专家组只能根据投诉人投诉书以及相关的附件材料,提出如下意见:

  投诉人是否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认为:

  1)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注册服务机构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成通用网址的申请注册。我国通用网址注册实行的是公平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2) 投诉人注册的网站名称为“中国医药招商网”(www.yyzs.net),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为“中国医药招商网”,通用网址指向http://www.qgyyzs.net.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注册登记的“中国医药招商网”在行业的高知名度,无法证明其在建立和运行“中国医药招商网”中所付出的巨大代价。据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中国医药招商网”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权利和权益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理由,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由于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故对其投诉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专家组不再评述。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不应予以支持。

  四、裁 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

  驳回投诉人要求将争议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独任专家:吕国强

  二○○四年六月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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