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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田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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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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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田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大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景田,男,193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私藏枪支200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景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景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景田自1975年始持有单管猎枪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经鉴定具有杀伤力),并将该枪存放于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村其家中。2008年7月21日晚2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民警自张景田家中起获该枪,并将张景田传唤归案。
另查明,涉案单管猎枪案发后已起获并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景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赃证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统一收据,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枪支弹药鉴定结论,被告人张景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景田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被告人张景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景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解文静

二○○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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