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2010)闸刑初字第92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6 02:26
人浏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闸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谢XX在本市轨道交通人民广场站换乘通道,窃得被害人杜XX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258元的苹果牌MP4播放器1部,被反扒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XX的陈述;证人刘X、姜XX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晨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