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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闸刑初字第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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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8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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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闸刑初字第8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因本案于200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 2009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胡xx在本市天目西路188号不夜城通讯市场6楼94号摊位,趁被害人刘xx不备之际,窃得放在茶几上的人民币4750元后逃离。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胡xx在上述地点被被害人刘xx等人认出后将被告人胡x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笔录、证人黄xx、张xx的证词、视频照片、前科证明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8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华赛英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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