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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刑初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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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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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普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伪造的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2008年10月23日晚,在本市古浪路一饭店,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并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逃匿,赃款化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刑某某的证言,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承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10年2月27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竺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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