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2009)闸刑初字第31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22 06:50
人浏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闸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女,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8)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在本市闻喜路、平顺路口西北侧,窃得被害人马xx左手拎包内的钱夹1个后(内有人民币690元),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马xx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殷xx、白xx的陈述和殷xx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张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09年5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 正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