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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卢刑初字第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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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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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卢刑初字第4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08]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26日至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在上海族福丽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先后九次冒用单位的名义,与上海电信有限公司签订办理“小灵通套餐”合同,骗得电信公司返利款共计人民币11,300元,赃款均挥霍殆尽;200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捕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海市电信公司各营业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上海族福丽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证人的证词,公安机关查获的有关书证及工作情况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认定被告人 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确当,应予支持;念被告人交代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宽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10年1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非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福建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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