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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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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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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____________:
  你方因与______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申请证人____________(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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