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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限通知书(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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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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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
____________:
  你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你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七条)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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