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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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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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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企业名称
北京领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北京市海淀区(县)_____路___号院___号楼____室(门牌号)
房屋提供者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的房屋提供给个体工商户使用
房屋提供单位盖章;
房屋提供者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需要证明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________区_ _____路(街)______号_______房间。
2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也可由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军队房地产租凭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同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8)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企业应当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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