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5 21:16
人浏览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______)___字第___号
______:
  ______与______(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______(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