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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分案请求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6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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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1)
(4)产品所属类别
(2)
(5)
设计人
姓名
地址

(6)



姓名或名称            电话 
地址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代表姓名             
(7)
专利
代理
机构
名称               地址
代理人姓名            登记号
(8)
原专利
申请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产品所属类别
申请号              申请日
(9)□申请费  元,已通过 □邮局 □银行 □专利局收款处缴纳
(10)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图或照片  幅  每幅 页
3.简要说明  份  每份 页

(11)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人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声明
□优先权证明材料

(12)上述以外的发明人
(13)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14)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
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或应审查员要求分案的, 应使用本表提出。同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分案后的图表或照片(必要时可包括对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申请文件,并对原申请作相应修改。
二、申请文件一式2份(正副本各1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不得复印。
三、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四、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五、本表第(1)、(2)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六、本表第(4)栏“产品所属类别”是指第(3)栏中产品在外观设计分类中的大类号和小类号(用阿拉伯数字)。
七、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6)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6)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6)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八、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5)、(6)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12)、(13)栏中。本表第(14)栏应由第(6)或第(7)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九、本表第(7)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十、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十一、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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