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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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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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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编号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 │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 │  特发此证                              │ │                                    │ │                            发证机关     │ │                              日期     │ └────────────────────────────────────┘ ┌────────────────────────────────────┐ │                                    │ │┌──────────┬───────────────────────┐│ ││ 用地单位     │                       ││ │├──────────┼───────────────────────┤│ ││ 用地项目名称   │                       ││ │├──────────┼───────────────────────┤│ ││ 用地位置     │                       ││ │├──────────┼───────────────────────┤│ ││ 用地面积     │                       ││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 │└──────────────────────────────────┘│ │  遵守事项:                             │ │  一、本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用地的法律凭│ │  证。                                │ │  二、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         │ │  四、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用地单位:             市规地  用地位置:             图幅号:  用地单位联系人:      电话:          发件日期: ┌───────────────┬────────┬───────┐ │    用地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平方米)│  备注   │ ├──────┬────────┼────────┼───────┤ │ 建设用地 │        │        │       │ ├──────┼────────┼────────┤  其  中  │ │ 代征用地 │ 城市道路用地 │        │  粮田:  │ ├──────┼────────┼────────┤  菜地:  │ │ 代征用地 │ 城市绿化用地 │        │  其他:  │ ├──────┼────────┼────────┤       │ │ 其他用地 │        │        │       │ ├──────┴────────┼────────┤       │ │        合计      │        │       │ └───────────────┴────────┴───────┘   抄送单位:市、区(县)规划局、土地局、房管局   说明:   1.本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遵守事项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意事项:   1.概略范围见附图,准确位置及坐标由××市测绘院钉桩后另行通知。   2.请与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土地或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用地时如涉及房屋、绿化、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市政、交通等地上、地下设施要注意保护,并应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妥善办理。   4.建设项目需施工时,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当建设任务撤销或部分任务撤销后,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用地单位应主动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交回土地,不得私自转让、荒废或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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