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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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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8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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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______: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______(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本通知书也可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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